江苏省水利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江苏省水利学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JSHES。
第二条 江苏省水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团体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发展本省水利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氛围;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民主办会,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水利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水利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水利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水利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我省水利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江苏省水利厅。
第五条 本会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上海路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水利科学技术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
(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编辑出版《江苏水利》和水利科技书刊,举办科技讲座及科技展览,开展水利优秀书刊与论文的评选活动;
(三)开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促进与港澳台水利科技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与管理水平服务;
(五)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科技政策的制定,参加水利科技发展战略和重大科技、经济问题的调研论证,为各级决策部门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六)做好技术推广、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研究、工程项目评估与论证、科技成果和产品鉴定;
(七)举荐科学技术人才,表彰与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普等活动和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
(八)为会员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及以上资历的科技人员;
(二)大专毕业工作五年以上,本科毕业工作三年以上,研究生毕业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同等学历的水利科技工作者;
(三)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和长期专职从事学会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凡要求入会者,须本人申请,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享受本会的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
凡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水利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主动开展或参加各项活动;
(二)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国际、国内的学术、科普等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学术资料;
(三)优先承接本会委托的科技咨询项目,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会籍管理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三)团体会员如果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选举常务理事,决定理事、常务理事增补、变更等事宜;
(六)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候选人主要由本会团体会员、分支机构及有关单位按规定名额推荐。理事会每届成员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体现新老交替的原则;理事会应保持各专业的专家、学者、在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的适当比例;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同意方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事理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事理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为“江苏省水利学会秘书处”,分支机构包括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各机构在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按照章程规定在各自领域开展工作。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规范管理。
各分支机构为非法人组织,本着精简、高效、便于工作的原则组建,其主要负责人经民主选举后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
各分支机构不另外订立章程,可在本章程的原则范围内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热心学会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同一职务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遇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和江苏省民政厅批准。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团体会员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离任理事长或对水利事业有突出贡献的领导,经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长。
曾任本会常务理事、两届理事或对水利事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障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8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批准核准之日起生效。